财政部关于防止误收、误兑、误销1992年变造国库券的紧急通知[全文废止] 财国债字[1995]11号 1995-04-20 税屋提示——依据财法字[1999]57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本法规自1999年11月19日起全文废止。
最近,在部分地区连续出现变造国库券 (在国库券券面上加印字样或涂改面额数字)的违法案件,已 侦破的几起案件都具有共同的作案特征:在1992年国库券券面的背面加印"第二期"字样,字体印制精细 、且机制批量印刷,数量较多。据了解,目前已有相当数量的变造国库券在市场中流通。 为打击变造国库券的违法行为,避免国家经济损失,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 1. 各国债经营机构一定要坚持对国家负责的工作态度,严格把住柜台审验关,在国债交易和兑付工作 中,认真审验,仔细清点。各负责销毁国库券的部门在收缴时要严格审验、销毁时严格复查,防止误 收、误兑、误销。 2. 变造国库券不允许在国债流通市场中交易,到期的变造券一律不予兑付。凡经涂改的变造国库券均 视为假券予以没收,国库券经办人员应在券面的正、反两面加盖"假券"或"作废"印戳。各国债经营机构 对于收缴的变造国库券,应统一造册交当地人民银行。 3. 各地在管理国债交易、办理国债兑付的工作中,一旦发现变造的国库券,应当场没收,同时报告上 级管理部门和当地公安机关,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变造国库券的违法行为。对为国家挽回重 大经济损失、办案功绩显著人员应给予适当奖励。 财政部 1995年4月2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