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全文废止] 晋税进发[1994]34号 1994-07-11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2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1月7日起,本法规总局国税发[1994]146号第三条、第四条失效。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具体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来自广东深圳、潮洲、汕头地区的服装,并在文锦渡、九龙、汕头海关及其所属海关报关出口的,要严格审核并在对方县级以上税务部门回函没有问题的情况下,才能退税,不得采取边退税边调查的方式;退税资料有疑点的要先调查,未经调查一律不得退税。 二、对于今年以来从骗税案件多发地区购进进并在广东文锦渡、九龙、汕头海关及其所属海关报关出口的服装,各地应将上述服装按附表的内容和要求如实填写,务必于七月二十一日前以电报的形式报送我局;在上述海关报关出口的其他货物和在其他海关报关出口的货物,有骗税嫌疑的也请列明上报。上述货物,如已发函调查的,请将回函复印后一并报我局。 三、对于今年以来出口企业在外省购进的出口货物,除从固定厂家购进且价格正常的外,各地应对其货源、供货企业的购进发票、纳税情况及出口企业货款汇兑方向等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八月十日前报送我局。 山西省税务局 1994年07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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