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地税发[1997]第53号 大连地税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三)》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7-10-22
摘要:根据各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于基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学习、理解掌握营业税的征税规定,现将《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三)》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连地税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三)》的通知[条款废止]

大地税发[1997]第53号      1997-10-22

  税屋提示——
  1.依据大地税函[2006]14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条款的通知,本法规自2006年12月31日起,第四条废止。
  2.依据大地税发[2001]118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本法规废止第8、第11、第15条废止。


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

  根据各基层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管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为了有利于基层税务人员和纳税人学习、理解掌握营业税的征税规定,现将《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三)》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三)

  一、问:水路运输企业出租船舶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水路运输企业(以下称出租方)将船舶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以下称承租方)使用,有三种方式:

  第一种“光租”,是指出租方在一定时期内将船舶租赁给承租方,出租方不派船员,只定期向承租方收取租金,运输业务完全由承租方自行完成的一种租船行式。

  第二种“期租”,是指出租方将配备好船员班子的船舶在一定期限内出租给承租方,出租方按天结算租金,不负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具体经营航次由承租方自行安排的一种租船形式。

  第三种“程租”,是指出租方以航次里程为依据出包船舶,配备船员班子,并按运价结算收入,同时承担港口费、燃料等各项费用开支的一种运输形式。

  对以“光租”和“期租”方式向其他单位或个人出租船舶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对以“程租”方式完成的运输业务取得的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问:纳税人发生“自建行为”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自建是指本单位自己施工完成自身的建设项目。对“自建行为”征收营业税应区别以下几种情况来掌握。

  1、施工单位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环节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2、为了平衡税收负担,对纳税人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建成并销售的建筑物,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除应对销售的建筑物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外,还应征收一道“建筑业”营业税。

  3、纳税人出租自建建筑物或以自建建筑物投资入股的,对其自建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三、问:以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如何掌握确定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房地产经营者采取预收款(包括定金)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仍应以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实现。财政部[94]财会二字第02号文件称:“转让、销售土地和商品房应在土地和商品房已经移交,已将发票帐单提交买主时,作为销售实现”,是仅就房地产经营的会计核算而言,并不是对房地产经营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出新的规定。因此,对房地产经营者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收取的预收款,不论财务上是否作收入处理,均按税法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四、[条款废止]问:房屋开发公司用于补尝动迁户的房屋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第一种情况:若房屋开发公司将房屋用于补偿动迁居民个人,应仅就向被动迁者收取的增加面积款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第二种情况:若房屋开发公司将房屋用于补偿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实际上是房屋开发公司以房屋换取了被动迁者的土地使用权,对房屋开发公司应按核定价格征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同时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还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或“服务业”税目的“租赁”(土地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

  五、问:社会福利有奖募捐(体育彩票)发行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体育彩票)的发行收入不征收营业税。但对代销单位或个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六、问:对工程监理费收入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工程监理部门受建设单位委托,负责对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执行预算、工程质量保证、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行使监督管理职能时向建设单位收取的工程监理费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七、问:如何确定代理业的营业额?

  答: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其他单位的代收、代垫等费用后余额,即实际取得的报酬。

  八、[条款废止]问:如何确定信用社逾期贷款利息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对农村、城市信用社超过原约定期限(含展期后)半年以上未收加回的贷款,其应计利息在财务上不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核算,不计入当期损益,征税时不视为收入实现。实际收到利息时在财务上计入当期损益处理,确定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实现,按税法规定征收营业税。

  九、问:对旅店、宾馆客房内冷藏食品收费如何征税?

  答:旅店、宾馆为旅客提供方便服务,在客房内存放冷藏食品供客人消费,其收费单独记帐,对此项收入也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十、问:城镇房改过程中出售公有住房是否征收营业税?

  答:为支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对经房改主管部门批准纳入房改总体方案的房屋产权单位,以标准价出售公有住房给职工的,可免征营业税;以成本价出售给职工的,纳税有困难的,可报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免营业税照顾;以市场价出售的公有住房,照章征收营业税。

  十一、[条款废止]​​​​​​​问:滩涂、育苗池转让他人使用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对乡、村集体所有的滩涂、育苗池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取得的收入,应按“土地租赁”项目征收营业税。

  十二、问:纳税人承包的工程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如何确定其纳税地点?

  答:纳税人承包的工程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垮县(市)区的,总承包人应纳营业税及应扣缴分包或转包人应缴纳的营业税,向总承包人机构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缴纳。

  十三、问:动迁企业受托负责拆迁房屋、平整土地,安置动迁业务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动迁企业受房屋开发企业委托,负责为其从事拆迁房屋、平整土地等工程作业而取得的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从事安置动迁户工作而取得的动迁费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十四、问:提供信用担保而取得的“担保费”收入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金融机构为他人提供信用保证而取得的担保费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或个人为他人提供信用担保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十五、[条款废止]​​​​​​​问宾馆、酒店内电话供各人使用收取使用费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宾馆、酒店将内设电话提供给客人使用,而向使用者收取的全部电话使用费,无论财务上如何核算,均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大连地税局

1997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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