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对部分矿产品征收资源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税流字[1994]189号 1994-05-31 税屋提示——
1.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09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0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3年9月26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4.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7日起,本法规小岩金矿按《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七等岩金的税额标准,下浮30%征收资源税,即每吨税额0.90元。废止。 5.依据吉地税发[2007]9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日起第一条部分内容废止。
一、[条款废止]对《细则》中(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里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生产的矿产品,凡属入选露天铁矿的,按吉林板石沟铁矿税额标准,下浮30%征收资源税,即每吨税额9.20元;凡属入选地下铁矿的,按通钢七道沟铁矿税额标准,下浮30%征收资源税,即每吨税额7元; 二、对国家未列举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包括各种未经加工的建筑用非金属天然矿产品)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产品,其资源税定额标准为:凡属其他非金属矿原矿产品,每吨或每立方米征收资源税0.5元;凡属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产品,每吨征收资源税0.40元。 吉林省税务局 1994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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