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4]69号 2004-01-30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6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用鱼油产品免征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纳税人在2003年内销售饲用鱼油的免税申请,按市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1]219号)文件的审核程序报批。 二、对于纳税人在2004年1月1日以后销售饲用鱼油的免税申请,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生产企业饲料免征增值税审批程序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3]324号)文件的审核程序报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1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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