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计提的四项准备金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二[2000]92号 2000-3-2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财政部印发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补充规定》(财会字[1999]35号通知),对股份有限公司计提坏帐准备、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作出了新的规定,各地最近要求明确四项准备所得税的处理。为统一政策口径,在国家税务总局没有新的规定前,对股份有限公司按财政部文件规定提取的坏帐准备金和存货跌价准备金,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投资损失按税法有关规定按实扣除。 本通知从一九九九年度起执行。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3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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