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装修费计税扣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所[1996]44号 1996-07-19 税屋提示——依据鲁国税发[2007]134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二、本规定适用于金融,保险企业。 三、税前允许扣除的装修费开支范围,仅限于企业的营业室、接待室的地面、墙壁、柜台、房内顶装修以及门头装修所发生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工资等费用,对在装修过程中购买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又够能单独使用的设备器具等不得计入装修费用。办公室、宿舍等其他经营用房和非经营用房的装修费用不得在计税前扣除。 四、税前允许扣除的装修费开支标准。内装修各项费用综合按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控制在1000元/平方米以内,外装修费用(以实际装修面积计算)应控制在700元/平方米以内。对个别业务量较大以及经济较发达地区或繁华地段的企业,装修费用标准可在此基础上上浮50%。 五、企业装修项目发生的装修费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同意税前扣除后,已装修项目五年内再重新装修发生的装修费不得税前扣除。 六、税前扣除装修费的申报审批。 (一)申报资料:企业损益表、资产负债表、装修工程预决算报告、企业所得税计税扣除项目审批表、装修项目及装修面积情况说明等资料。 (二)申报时间:需要当年扣除装修费的企业最迟应于年底前向主管征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资料,主管征收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情况必须认真审查核实,签署意见后,应于次年一月底前逐级呈报主管审批的税务机关。 (三)审查审批: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对符合上述政策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后,一般可在计征所得税前一次性扣除。对装修费数额较大,一次税前扣除有困难的,按照审批权限报经批准后,可允许企业在三年内税前扣除,但企业列支后当年不得发生亏损。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1996年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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