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2004]20号 2004-03-15 税屋提示——依据湘地税函[2007]186号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12月18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精神,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我省湘财税[2001]60号文件统一规定当地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为24000元。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省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03年我省职工年平均工资已达到约12000元,经研究决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我省职工年平均工资统一按12000元计算,即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36000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3月15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