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公告[全文废止]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2017-06-02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21年10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二、残保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和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超过市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市平均工资3倍计征残保金。 三、自2017年6月1日起,用人单位应按月在浙江省网上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残保金;对2017年1至5月尚未申报的残保金,应在2017年7月份或10月份的征期与当期应申报数合并申报。其中选择按季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用人单位按季在浙江省网上税务局自行申报缴纳残保金;对2017年前两季度尚未申报的残保金,应在2017年7月份或10月份的征期与当期应申报数合并申报。 四、残保金的申报期限参照税收申报,为月(季)末后次月1—15日。 五、残保金免征范围。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的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残保金的用人单位仍按时每月(季)需在浙江省网上税务局申报,申报后系统会自动予以减免。 六、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如实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七、2017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申报时间为7月1日至31日。 八、对申报不实的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自申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浙江省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告知方式可以为传真或邮达。 本公告自2017年6月1日开始实施。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地方税务局 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7年6月2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