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函[2004]144号 2004-03-23 税屋提示——依据浙地税发[2007]6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9月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4]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并结合各地实际,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本通知下发以后,原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划分等级等问题的通知》([89]浙税三040号)中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并请各地将在贯彻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局。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3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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