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外[1998]047号 1998-07-28 税屋提示——依据闽国税发[2007]125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07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超税负返还政策及收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利用关联企业人为转移税负的,应比照转让定价调整的有关规定,调整购销价格,对人为转移税负部分不得享受税负增加返还,以前年度已返还的税款应追缴入库。 二、鉴于超税负5年返还期满后将不再延长,为了使企业适应这一变化,实现顺利过渡,1998年第四季度停止办理超税负预退,应按税法规定的税率计征增值税、消费税,超税负应退税额待省局审批后再予以返还。 三、积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求各企业严格按照国税发[1994]115号文的规定,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涉外税务机关提交超税负返还申报表,逾期各基层主管涉外税务部门不予受理。 四、各地(市)涉外税务部门应在1999年4月30日前办理超税负返还报批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五、各地(市)涉外税务部门在审核1998年度超税负返还数时,应严格按照国税发[1998]92号文及总局、省局有关规定办理,对不明确的问题应及时上报省局。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