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征[1994]88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税、地税机构分设后,税务登记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11-06
摘要:税务代码号的编制,统一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进行编制(《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编制说明》附后),税务代码号为15位码,第1―6位为行政区域代码,第7―8位为经济性质代码,第9―10位为行业代码,第11―15位为税务登记顺序号码。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国税、地税机构分设后,税务登记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征[1994]88号            1994-11-6

  税屋提示——
  1.依据京地税法[2009]6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三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2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京地税征[1995]10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新办企业税务登记的通知,自1995年02月14日起,本法规关于“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范围”规定中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内容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根据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机构分设后,有关业务衔接问题的通知》的精神,为保证地税局税收征管工作的正常运行,现就我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联合通知中税务登记管理的权属划分原则,我市地方税务局所征管的地方税收管理按以下情况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和注册税务登记。

  1、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除交纳增值税的企业及三资企业、个体工商业户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纳税人以外,从事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融保险、邮政电信、文化体育、娱乐业、服务业或者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行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开业领取营业执照的纳税人(不包括由铁道部、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汇总缴纳的)以及按照税收法规规定负有地方各税纳税义务的其他纳税人,应向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具体范围是:

  (1)从事水运、空运、管道、陆运、客、货运输业务的交通运输企业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附设独立核算的运输队、装卸队;

  (2)从事邮政、电信业务的经营单位;

  (3)从事金融保险业务的(不包括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人民银行和各专业银行、地方银行、保险企业、信用社和其他非银行金融企业和单位,信托投资公司等。

  (4)从事饮食业、旅店业、代理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以及其他服务业务的企业和单位;旅游企业(包括非旅游部门从事旅游服务业务的单位)各部门,各单位举办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

  (5)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企业以及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

  (6)从事经营文化业,体育业活动业务的单位;

  (7)从事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服务的单位;

  (8)从事经营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等行为的单位;

  (9)从事经营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等行为的企业和单位;

  (10)其他对外取得经营收入、收益、服务费、手续费收入的单位。

  (11)按投资额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按物业、财产征收地方税的纳税单位。

  2、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的范围

  (12)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经营以上11种业务范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核发营业执照的单位;

  (13)从事经营本通知第1条业务范围,实行非独立经济核算的分支机构;

  (14)其他负有纳税义务的机关、团体、协会等;

  (15)按投资额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按物业、财产征收地方税的其他负有纳税义务的机关事业、团体、部队、协会等单位。

  二、根据联合通知的规定,国税局、地税局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注销税务登记,依照各自税务登记管理权限划分,对属于两局共同进行征管的纳税户实行税务登记定期送达制度。受理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核发纳税人税务登记证件后,填写“税务机关共管户税务登记移送清单”(附后)并附纳税人税务登记表二份,由区县国税局、地税局商定每月的交接时间,将共管户的上述资料送达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对方税务机关的移送清单后,应及时登记共管户底册或台帐,填写地方税收纳税人基本情况表,在5日内通知并送达其所管辖税务所进行征管。区县国税局、地税局应建立税务登记联系制度,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对两局共管户进行核对,互通情况。

  关于资源税纳税人的登记问题,缴纳资源税的单位同时又都是缴纳增值税的单位,根据国税发[1994]190号文的规定这些单位属于共管户,应由国税局进行登记,按上述共管户的登记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为此各区、县地税局应与各区、县国税局进行协调,请区、县国税局注意资源税项目的登记,不要漏项。如果发生了漏登项目时,地税局应予补登漏项。

  对于现有的资源税纳税人,由于新的资源税法扩大了征税范围,提高了税额,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应按规定做好税务登记的变更工作。

  三、纳税登记的程序

  (16)开业登记,凡是应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在领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受理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领取《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属于国税地税共同进行征管的纳税人一式三份)按照要求逐项如实填报,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受理登记的税务机关,经审核批准,核发税务登记证及付本。

  ①改变纳税人名称;

  ②改变法定代表人;

  ③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

  ④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

  ⑤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⑥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

  ⑦增减注册资金;

  ⑧改变隶属关系;

  ⑨改变生产经营期限;

  ⑩改变增减银行帐号;

  ⑪改变生产经营权属;

  ⑫其他改变税务登记的内容事项。

  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书面申请和检送的有关证件经审核后应将变更事项在税务登记证付本和税务登记表记录页上填列变更内容和时间,并以变更税务登记通知单通知主管税务所。

  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和付本填列的项目,应重新换发新证,同时收回原发税务登记证及付本。

  (18)注销登记。纳税人凡发生歇业、破产、解散、撤销,经营地点住所迁移主管部门变更。发生依法应当终止履行纳税义务的其他情况,应在办理注销工商登记前或自有关部门批准及宣告终止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按规定结算清应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并缴销发票和有关税务证件。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书面申请后,应认真审核,审核无误后,填写“结清应纳税款报告单”,“清缴北京市发票报告单”和“收缴税务机关证明报告单”报区、县原受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进行审批。主管税务机关填制“注销登记证明”并通知主管税务所,纳税人根据税务机关的“注销登记证明”办理撤销营业执照手续。

  四、我市地方税务局对新办开业的纳税人,自1994年10月1日起启用市地税局印制的《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由区、县地方税务局核发。

  (19)新启用的《税务登记证》、《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的字轨为京地税×字,发证税务机关处应加盖“北京市××区(县)地方税务局”公章。

  税务登记证付本可根据纳税人实际业务需要酌情核发。

  (20)税务代码号的编制,统一按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进行编制(《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编制说明》附后),税务代码号为15位码,第1——6位为行政区域代码,第7——8位为经济性质代码,第9——10位为行业代码,第11——15位为税务登记顺序号码。各区县局按国税局地税局纳税人税务代码分配方案进行编制(附后)。

  (21)各区、县地税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应收取工本费,工本费收取标准仍按40元执行。证件具体分类收费标准:税务登记证(付本)副本芯各4本,副本皮2元,铝合金框30元。

  (22)各区、县税务局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登记表应加盖“北京市××区县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专用章”,专用章由区县局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制作。印章规格为随圆形,长轴45毫米,短轴35毫米,圆边宽1.2毫米,上目部刊税务机关全称,自左而右环行,下部刊税务登记专用章,自左而右横行,字体为宋体,中央刊编号。

  五、加强税源户的管理

  机构分设后,各区、县税务局要加强对所辖区县税源户的管理,要有一名主管局长负责、亲自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税务登记管理制度,实行税源户目标管理。根据机构分设后税源户变化特殊情况,彻底清理一次税源户,搞清本区、县地方税务局征收营业税的税务登记户数,国税局地税局共管的地方各税户数,设立专人管理,建立税源户分类台帐。每月应与各税务所核对税源户增,减变化情况,分析增减变化因素。每季末10日内向市局报送纳税户基本情况季度报表(附后),市局将此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六、税务登记证的检验和换发

  原北京市税务局93年第四季度换发的税务登记证件继续有效。今年内我市地方税务局暂不查验和换发税务登记证,具体的查验和换发时间另行通知。

  各区、县局在税务登记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

  1、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编制说明

  2、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纳税人税务代码分配方案(略)

  3、纳税人基本情况季度报表、国税转入地税共管部纳税人基本情况季度报表(略)

  4、共管户税务登记移交清单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11月6日

  附件1:

税务登记证件代码编制说明

  税务登记证件实行统一编码,即每一纳税户在全国范围内有一个唯一的代码。代码共十五位数,按照纳税户所在行政区域和所属经济性质、行业分类进行编制。

  第一至第六位数代表纳税户所在的行政区域,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标准代码。

  第七、八两位数代表纳税户经济性质,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税务信息分类标准代码》编制。编码方法:“10”全民所有制,“20”集体所有制,“31”私营,“34”个体,“39”其他私人所有制,“51”联营,“52”股份制,“59”其他混合所有制。

  第九、十两位数代表纳税户所属的行业分类,编码方法:“01”工业,“02”商业,“03”物资供销业,“04”交通运输业,“05”建筑安装业,“06”金融保险业,“07”邮政电讯业,“08”房地产开发业,“09”公用事业,“10”出版业,“11”娱乐业,“12”加工修理业,“13”旅游与饮食服务业,“14”其他。

  第十一至第十五位数代表具体的纳税户,按顺序编码。

  例如: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某供销合作社的税务登记证号为:130123200200001。其中,13为河北省,01为石家庄市,23为正定县,20为集体所有制,02为商业,00001为该纳税户在该县的顺序号码。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