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府厅字[2010]9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6-13
摘要: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省政府决定对我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为做好这次清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府厅字[2010]90号                  2010-6-13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六月十三日

江西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省政府决定对我省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为做好这次清理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规章清理的范围和任务

  这次规章清理的范围是省政府和南昌市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章。任务是围绕确保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通过对现行规章进行一次集中清理,查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别轻重缓急,分类进行处理,保证国家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更好地服务于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规章清理的原则

  这次规章的集中清理要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切实解决规章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规章存在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

  要把这次规章的集中清理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在规章清理工作中,要注意对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梳理、查找规章中存在的问题,与这些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废止。

  这次规章的集中清理要按照继续有效、予以废止、宣布失效、进行修改或者作出纳入立法计划适时修改等处理方式,对规章分类提出处理意见。

  三、规章清理的重点

  这次规章清理工作主要围绕以下三类问题进行。

  (一)规章已经明显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主要包括:

  1、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

  2、不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要求;

  3、与新出台的重大改革发展政策不相适应;

  4、不适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不符合政府职能定位,或者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

  5、主要规范事项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消失。

  (二)规章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主要包括:

  1、上位法已作修改,规章未作相应修改;

  2、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不适当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

  (三)规章之间明显不协调。

  各地、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发现规章还有其他问题的,可以一并予以处理。

  四、规章清理的实施步骤

  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从2010年6月初开始,至2010年11月底前完成,具体分以下五个步骤实施:

  (一)动员部署(6月初-6月中旬)。拟订清理工作方案,提交省政府审定后,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省政府规章目录和负责清理的部门由省政府法制办编制和确定。召开全省规章清理工作会议,对清理工作进行动员部署,明确目标任务,提出具体要求。

  (二)分头清理(6月下旬-8月中旬)。省政府规章由起草部门先行清理;几个部门联合起草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章,由牵头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清理。负责清理的部门分别对规章提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意见,填写清理情况统计表和登记表(附件1、附件2),形成规章清理工作报告,并于8月20日前报送省政府法制办。

  (三)汇总审查(8月下旬-10月上旬)。省政府法制办汇总形成省政府规章清理工作报告,于10月中旬报省政府,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社会公布(10月中旬-11月上旬)。将省政府规章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目录以省政府名义发文,并向社会公布。

  (五)总结上报(11月中旬-12月1日前)。省政府法制办起草全省规章清理工作报告,经省政府审定后,以省政府名义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务院法制办。

  南昌市规章的清理工作,可以参照省政府规章的清理工作步骤进行,经法定程序完成清理工作后,于2010年10月底前将规章清理工作报告、情况统计表(附件3)和规章目录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五、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

  在开展规章集中清理工作的同时,各地、各部门应当一并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重点是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并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这次规章清理过程中所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对其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由制定机关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分别按以下步骤实施:

  (一)省政府(含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先行清理,提出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修改等处理意见,填写清理情况统计表和登记表(附件4、附件5),并于9月底前报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汇总清理结果,报省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省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负责清理并向社会公布,于2010年11月底前将清理结果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三)各设区市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组织、指导所辖各县(市、区)开展清理工作。各设区市将市本级和所辖县(市、区)清理结果汇总后,于2010年11月底前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政府法制办。

  六、清理工作要求

  及时清理规章,是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客观要求,是维护法制统一、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有效举措。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这次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清理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并确定一位负责同志负总责。要组织专门的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各地、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

  各地、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省政府。

  附件:

  1、省政府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2、拟修改的省政府规章清理情况登记表

  3、南昌市政府规章清理情况统计表

  4、省政府(含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5、拟修改的省政府(含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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