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琼地税发[2000]389号 2000-11-20 税屋提示——
1.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08年3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二条废止。 3.依据琼地税函[2007]20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6月28日起,本法规费用扣除标准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关于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问题按我省现行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费用扣除标准执行。 二、[条款废止]关于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标准问题按琼财税[1995]所字第407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三、关于应税所得率的标准问题按琼地税发[2000]199号第一条规定执行。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1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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