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省机械设备成套局向直属企业收取的管理费税前列支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17号 2003-01-09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向直属企业收取管理费的报告》(闽成财[2002]29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规定精神,鉴于你局为直属企业承担部分管理工作及离退休人员、办公场所费用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局2002年向直属的福建省招标中心收取的管理费80万元在所得税前列支。但从2003年起,请你局按有关规定规范成本核算,不再以管理费替代列支。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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