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福建邮政企业“收支差额”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3]236号 2003-05-22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接福建省邮政局《关于申请确认所属邮政企业“收支差额”所得税处理办法的函》(闽邮政[2003]局函字13号),要求2002年度国家邮政局收取的“收支差额”3805万元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邮政局所属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335号)的有关规定,现对福建省邮政局2002年度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的计税处理通知如下: 一、省邮政局2002年度向所属邮政企业收取的“收支差额”,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省邮政局2002年度向所属邮政企业拨付的“收支差额”,准予其所属邮政企业用于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盈余部分,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附:福建省邮政局收取和拨付“收支差额”明细表(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5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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