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地税发[2006]158号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12-22
摘要: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通告[全文废止]

陕地税发[2006]158号        2006-12-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4号)文件规定,现将我省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人员范围

  凡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二、申报期限及内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报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可直接到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或通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网站(网址http://www.snds.gov)“纳税服务”栏目“下载专区”板块下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

  (一)工资、薪金所得;(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四)劳务报酬所得;(五)稿酬所得;(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八)财产租赁所得;(九)财产转让所得;(十)偶然所得;(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各项所得的年所得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月1600元)的收入额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或者按照其自行申报的年度应纳税经营额乘以应税所得率计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计算。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计算。

  (五)财产租赁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修缮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六)财产转让所得,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即按照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收入额全额计算。

  三、申报地点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一)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纳税人不得随意变更纳税申报地点,因特殊情况变更纳税申报地点的,须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申报地点,除特殊情况外,5年以内不得变更。

  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四、申报方式

  纳税人可以直接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也可以采取邮寄方式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申报的,以邮政部门挂号信函收据作为申报凭据,以寄出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纳税人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

  五、法律责任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偷税数额达一万元以上,并且占应纳税款百分之十以上或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移送 司法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纳税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六、其他事项

  纳税申报的其他事项,依照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自行申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办理。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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