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条款废止] 穗国税发[2001]1005号 2001-09-13 税屋提示——依据穗国税发[2011]10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11年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11年1月14日起市局转发意见全文废止。
一、[条款废止]应按分支机构的属性进行划分,即按分支机构是属于工业生产性质还是商业流通性质的企业划分。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分别按照国税发[1995]15号规定征收增值税和抵扣进项税额;属于小规模纳纳人的,则分别按6%(生产性)或4%(商业性)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二、[条款废止]分支机构存在兼营业务的,如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销售额的,属于一般纳税人的,从高适用税率,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从高适用征收率。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1]3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该文第一点内容明确如下: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其相互之间移送货物时,应按规定视同销售征税。在对该类分支机构征税时,应先判别该分支机构的属性,并按粤国税函[2001]37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01年9月1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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