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0]100号 2000-03-28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11月14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启用<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由各市(地级市)地方税务局按全国统一的式样,采用发票专用纸和专用油墨印制、发放。 在本规定之外,如需增加发票联次的,由各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二、经交通部批准,从事国际海运的公司、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务的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及其分公司、兼营海上国际运输业务或有船舶航行国际航线的国内航运公司、经营港澳航线的航运公司,持省交通厅开具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国际海运业务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事宜。 三、经省交通厅批准,从事港澳航线业务的航运公司和在二类开放口岸从事港澳航线代理业务的企业,由省交通厅将代理公司名单、航运公司名单及其经营的船舶报交通部审核登记后,持当地市交通主管部门开具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事宜。 四、我省从事港澳航线业务的航运企业和从事港澳航线代理业务的企业,应按规定使用上述专用发票,但不能视为可等同于国际海运的运输、代理收费标准收费。 五、《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和《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一律由计算机开具。各用票单位如需要计算机开票软件或相关技术支持的,可与广东省港口协会联系(联系人:杜鉴坤电话:020-83881539或83835328转1809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0年03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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