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制新版码头统一发票的函的复函[全文废止] 沪地税稽[2003]14号 2003-6-27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普通发票的公告,自2012年4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印制新版码头统一发票的函》(沪港计[2003]9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鉴于你局所属“上海港口专用码头管理处”因管理体制变化更名为“上海港码头管理中心”,为适应目前管理工作的需要,同意对现行使用的《上海港口专用码头统一发票》作部分修正并更名为《上海港码头统一发票》(票样附后)。 二、现行使用的《上海港口专用码头统一发票》使用至2003年7月31日,新版发票自2003年8月1日起启用。 特此函复。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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