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厦门市政府批转市财政局 市科委关于厦门市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厦地税发[2001]201号 2001-12-31 税屋提示——依据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1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 市科委关于厦门市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高新技术企业等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减免税,仍按我局规定的减免税审批权限办理审批。 二、依照厦门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 市科委关于厦门市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对我市原出台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新产品、成果转化配套项目、技术贸易机构、房产购置项目等税收优惠超越上级规定的政策原已批准享受减免的,不论尚否到期,均自2001年1月1日起转为财政扶持,请各基层局对相关企业做好宣传引导和解释工作。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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