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3]153号 2003-06-11 税屋提示——
1.依据粤地税发[2007]18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9月2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粤财综[2003]69号)、《关于印发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暂行征收办法的通知》(粤财综[2003]75号)规定,现对受“非典”疫情影响比较严重的行业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对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营业收入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收入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时,属于中央的收入全免;属于省、市、县的收入减按50%征收。减征后,其上缴省、市、县的比例不变。 二、2003年5月27日前已收缴入库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不再退还。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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