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8]147号 1998-04-21 税屋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6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文到之日前已按3%调高税率部分多征的税款,应予以调整。 附件:《关于农村信用社征收营业税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8年4月21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