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东风农用自走式沼液沼渣抽排机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鄂国税函[2010]33号 2010-03-01 襄樊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报送的《关于东风农用自走式沼液沼渣抽排机适用增值税税率的请示》(襄国税发[2010]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东风农用自走式沼液沼渣抽排机经湖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认定属农机中的“畜牧水产养殖机械-畜牧饲料机械-清粪机”,应比照农机产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10年03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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