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5]479号 1995-11-28 税屋提示——依据深地税发[2005]398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市国有企业改革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等3份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本法规自2005年7月1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共深测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中共深圳市委深发[1995]32号)第二十六条规定精神,对推动科学技术进步我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工业企业投入的科技研究开发费,在不超过下列标准范围内按实际支出数可在当年计征所得税前予以扣除: 1.一般企业为当年销售额1%; 2.大、中型企业为当年销售额15%。 3.高新技术企业为当年销售额3-5%,其中对集成电路、程控交换机、软件和电子计算机等四项产品的技术开发费仍按原规定的10%比例扣除。此文第一条第三点有效期至1998年。 二、对在我市首家生产的发明专利产品和国家级新产品在三年内免征生产企业新增利润部分的所得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和省市级新产品在两年内免征生产企业新增利润部分的所得税。 企业生产上述免税产品应取得相应级别的国家、省或市有关部门的鉴定文件,企业在帐务上要单独核算,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后,从免税产品正式投产算起,就其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于正在享受新办工业,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企业,同时符合上述免税产品的所得的免税规定的,不另重复计算免税年度。但当免税产品实际免税年限不足本规定年限时,可对免税产品所得补足本规定的免税年限。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 1995年11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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