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青地税发[2006]213号 2006-12-19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第二条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6]120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问题 1、工业、商业按照实际申报经营(销售)额的10%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2、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文化体育业、服务业、娱乐业按照实际申报经营(销售)额的15%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3、其他行业按照实际申报的经营(销售)额的10%的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二、[条款废止]个人出租房屋实行综合征收率方式征收的,按照2%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纳税人取得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一律在纳税申报表填在“境内”部分: 1、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3、转让中国境内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或者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4、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5、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06年12月19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