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10]78号 2010-05-24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单笔数额较小的口径按照市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青地税发[2009]82号)第四条执行。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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