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 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 商消费发〔2022〕92号 2022-07-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汽车业是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性产业。为进一步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助力稳定经济基本盘和保障改善民生,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 (一)促进跨区域自由流通,破除新能源汽车市场地方保护,各地区不得设定本地新能源汽车车型备案目录,不得对新能源汽车产品销售及消费补贴设定不合理车辆参数指标。 (二)支持新能源汽车消费,研究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政策到期后延期问题。深入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下乡支持政策,引导企业加大活动优惠力度,促进农村地区新能源汽车消费使用。 (三)积极支持充电设施建设,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停车场、加油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货运枢纽等充电设施建设,引导充电桩运营企业适当下调充电服务费。 二、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 (四)取消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备案企业应如实填报经营内容等信息,商务部门要及时将备案企业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税务部门。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五)促进二手车商品化流通,明确汽车销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将购进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按照“库存商品”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自2022年10月1日起,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申请办理小型非营运二手车转移登记时,公安机关实行单独签注管理,核发临时号牌。对汽车限购城市,明确汽车销售企业购入并用于销售的二手车不占用号牌指标。 (六)支持二手车流通规模化发展,各地区严格落实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自2022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含国家明确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取消对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小型非营运二手车的迁入限制,促进二手车自由流通和企业跨区域经营。自2023年1月1日起,对自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出售持有时间少于1年的二手车达到3辆及以上的,汽车销售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拍卖企业等不得为其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不予办理交易登记手续,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公安机关、税务部门共享核查信息,税务部门充分运用共享信息,为有关企业开具发票提供信息支撑。 三、促进汽车更新消费 (七)鼓励各地综合运用经济、技术等手段推动老旧车辆退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汽车以旧换新,加快老旧车辆淘汰更新。 (八)完善报废机动车回收利用体系,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对《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施行前已取得资质的企业,如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重新完成资质认定的,可延期到2023年3月1日。加大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支持力度,企业建设项目用地性质原则上应为工业用地,对已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资质的企业及本文件印发后3个月内获得用地审批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在建项目,按已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四、推动汽车平行进口持续健康发展 (九)支持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地区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汽车平行进口工作方案并报商务部备案,汽车整车进口口岸即可开展汽车平行进口业务。完善平行进口汽车强制性产品认证和信息公开制度,允许企业对进口车型持续符合国六排放标准作出承诺,在环保信息公开环节,延续执行对平行进口汽车车载诊断系统(OBD)试验和数据信息的有关政策要求。 五、优化汽车使用环境 (十)推进城市停车设施建设,切实提升城市停车设施有效供给水平,加快应用新技术新模式,推动停车资源共享和供需匹配。新建居住区严格按照城市停车规划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建设停车设施。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行动,积极扩建新建停车设施。合理利用人防工程、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等,挖潜增建停车设施。各地要完善停车收费政策,强化资金用地政策支持,加大力度使用地方债支持符合条件的停车设施建设。 (十一)发展汽车文化旅游等消费,在用地等方面支持汽车运动赛事、汽车自驾运动营地等项目建设运营,研究制定传统经典车辆认定条件,促进展示、收藏、交易、赛事等传统经典车相关产业及汽车文化发展。 六、丰富汽车金融服务 (十二)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确定首付比例、贷款利率、还款期限,加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有序发展汽车融资租赁,鼓励汽车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与融资租赁企业加强合作,增加金融服务供给。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职责细化工作举措,推动相关政策措施尽快落地见效,进一步促进汽车消费回升和潜力释放。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生态环境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文化和旅游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体育总局 银保监会 能源局 2022年7月5日 反向开具发票是个什么操作? 各位税友大家好,欢迎来到老戴讲税的时间! 最近,有位税友和老戴交流的时候,问了老戴一个问题,什么叫反向开具发票?这个问题,其实是来源于一个文件。 近日,商务部等17个部门发布了一个文件——《商务部等17部门关于搞活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商消费发〔2022〕92号),文件中提到一个规定: (四)取消对开展二手车经销的不合理限制,明确登记注册住所和经营场所在二手车交易市场以外的企业可以开展二手车销售业务。对从事新车销售和二手车销售的企业,经营范围统一登记为“汽车销售”,按有关规定做好备案。备案企业应如实填报经营内容等信息,商务部门要及时将备案企业信息推送至公安机关、税务部门。自2022年10月1日起,对已备案汽车销售企业从自然人处购进二手车的,允许企业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凭此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文件提到了,2022年10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汽车销售企业可以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①汽车销售企业已就“汽车销售”做了相关备案; ②企业从自然人手上购进二手车。 那么问题来了,这个反向开具发票是个什么操作?符合现行发票管理的相关规定吗? 一、现行税法对反向开票的规定 所谓的反向开具发票,就是购买方(付款方)向销售方(收款方)开具发票。而这个操作,其实在现行税法里面已经有明确规定开了口子。 老戴给大家看看这个规定呗。 第十九条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从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看,一般情况下,当然是销售方开票,这也符合发票的用途;但特殊情况下,可以反过来由购买方向销售方开票。 那么,什么样的情况属于特殊情况呢?一般来说,就是让销售方开票存在客观上的困难的情形。 二、一个我们熟悉的分享开票情景 可能税友会说,老戴你说了等于没说,啥叫存在客观困难啊?能举个例子不? 当然可以,有一个情景,老戴估计说出来大家就会恍然大悟了。 那就是农产品收购发票。 众所周知,如果企业向农民个人收购其自产农产品,要让农民去税局代开发票是几乎不可能的,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属于特殊的客观困难。因此,国家给出了一个解决的办法,让收购方向销售方开具发票来解决。当然,由于农产品本身属于一个虚开发票的高风险领域,所以目前对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甚至某些地方可能已经不会再新批农产品收购发票了。至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措施和开具规定,不是本期要探讨的问题,所以老戴就不赘述了。 大家看到上述这个例子,是不是对所谓的反向开具发票有了一个比较清楚的概念呢? 其实,我们可以把汽车销售企业向自然人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操作,理解成,汽车销售企业向卖车的自然人开具了“二手车收购发票”嘛。只不过由于办理汽车过户,是必须要有汽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作为依据的,所以才没有另外的弄一个“二手车收购发票”啊。 其次,汽车销售企业向自然人收购二手车,是否存在自然人开具发票的客观困难呢?正如上述的讨论,由于汽车过户是需要汽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让一个自然人去符合条件的机构申请代开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确实没有申请代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那么容易,这样就会导致二手车的流通受阻,不符合商务部等17个部门发布的促进汽车消费和流通的精神。从目前这个特殊的时期看,也算是一种客观困难呗。 所以,就允许反向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操作啦。 本期就分享到这里,拜拜!! 来源:税月有情 作者:戴木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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