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发[1995]252号 1995-12-20 税屋提示——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18号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为了贯彻国税发[1995]198号文件,强化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加强监督和检查,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保证汇缴工作顺利进行,特补充制定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申报制度。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申报制度 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事业,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任何部门不准自行确定汇总纳税范围,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征税并予以处罚。 二、积极配合,报送有关资料 汇总纳税是指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时,必须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向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汇缴纳税情况,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财务会计等有关资料。纳税申报表亦应同时逐级上报汇缴企业和单位,以便汇缴入库地税务机关备查。 三、支持、协作,搞好检查 1.相互配合,提供资料汇总成员企业和单位必须接受所在地国家税务机关进行的纳税检查,并如实反映税款缴纳情况,捉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材料。如拒绝检查或在检查中不提供有关资料者,按征管法第五十条处罚。 2.按时申报 纳税申报是税制改革的总思路,体现了转移主体,明确责任,做好服务,强化检查。所以每个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汇总纳税企业都应按税务机关规定按时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在依法检查中发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征管法第37、39条罚款。 (1)未申报; (2)未按税务机关规定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3)未按规定将财务报表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3.汇缴成员 企业和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成员企业和单位申报的纳税情况,季度终了后进行定期检查,重点是对应纳税收入和税前扣除项目依照税收规定进行重点审核,发现申报的税款和审查的结果不符的,汇总成员企业和单位要进行及时调整。 4.如实申报 汇缴企业和单位必须实事求是的进行纳税申报,如采取伪造、编造、隐匿……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手段,按征管法第四十条进行处罚。 四、检查税款入库问题 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其汇缴单位进行清缴检查,发现与申报不符即少缴的税款,应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做为查补税额,按预算级次就地缴入金库,对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的检查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税款入库地税务机关通报。 五、市国税局每年组织人力对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进行专项检查。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1995年12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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