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6]329号 2006-12-25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做好征退税衔接工作,规范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提高免抵退税申报质量,现将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应按照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做出口销售收入账务处理。在销售收入实现后的次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准确申报出口销售相关数据,并保证企业账簿登记数据与增值税纳税申报数据的一致性。 二、生产企业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在每月免抵退税申报期,对当期在财务上做销售的全部出口货物,包括收齐单证和尚未收齐单证部分,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在填报《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时,对单证不齐的出口数据在“单证不齐标志栏”内按填表说明做相应标志,对无法填报的项目暂不填写,但应尽量填写报关单号码,确实无法填写的,则人工编写报关单号码,单证收齐时再修改为正确的报关单号码,报关单号码编码规则为“申报年月6位+自编号4位+项号2位”。 2007年1月免抵退税申报期,生产企业既要申报当期(所属期为2006年12月)全部出口明细数据,还要就2006年其他月份未申报免抵退税的出口明细数据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其中包括单证收齐和单证不齐部分出口货物。 三、免抵退税申报涉及到每一户生产型出口企业,各地国税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全面宣传,加强辅导,抓紧落实,保证从明年起全省生产型出口企业都按照上述要求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在推行这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解决,并及时向省局反映。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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