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企二[2000]1546号 2000-09-14 税屋提示——依据京财法[2002]432号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2年3月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外贸企业所得税问题有关事项的通知》(京政办函[2000]98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2000年09月14日 附件: 北京市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国家鼓励外贸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做好北京市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工作,根据《预算法》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资金来源于我市国有外贸企业1999年及2000年两年上缴的“国有外贸企业所得税”收入。 第三条 凡财务关系在北京市财政局并且缴纳“国有外贸企业所得税”的北京市专业外贸公司、自营出口企业、区县外贸公司,均可申请返还所得税。 北京市外贸企业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51%以上的非全资子公司均在计算所得税返还之列。北京市外贸企业控股51%以下的子公司不在计算所得税返还之列。 第四条 北京市外贸企业所得税返还,统一按照“先征后返”的原则进行。北京市外贸企业按税收条例等有关规定缴纳“国有外贸企业所得税”,财政局按照征税科目的实际收入实行比例返还。其中:70%直接返还给企业。所得税返还应在企业完成全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手续后办理。 第五条 直接返还给企业的70%的计算公式: 全年应返还额=全年已缴所得税额×70% “全年已缴所得税额”按企业原始纳税凭证《税收缴款书》中所列的全年实际入库数额确定。 第六条 我市外贸企业要按国家有关所得税征收管理规定,应在年度终了后,于次年的4个月内汇算清缴企业应缴所得税款,并在取得全年已上缴所得税税收缴款书后,于5月30日前向北京市财政局申报。 第七条 我市外贸企业所得税的返还工作,统一由市财政局企业二处负责办理。首先由外贸企业提出所得税返还申请,并附所得税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经审核后,开具“税收返还审批单”,办理退库手续。 第八条 外贸企业收到财政返还的所得税,全部作为国家资本投入,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补充企业流动资金。 第九条 对税务、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后,补交所得税款的,不在返还范围。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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