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9]288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8-17
摘要:各局应加强对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收费的监督工作。除发改价格[2006]1341号和京发改[2009]139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外,未经本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的其它费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9]288号           2009-08-17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10月16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33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4年10月17日起,本法规第一条中“《安装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告知书》”、第二条、第五条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43号)和《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价格的通知》(京发改[2009]139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贯彻落实。

  一、[部分废止]对于经批准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局主管税务部门应在送达审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同时,向其送达《安装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有关事项告知书》(各局自印)。

  二、[条款废止]各局应成立由货物劳务税管理部门、纳税服务管理部门和信息中心组成的联合工作机构,建立工作流程,明确具体工作人员,负责处理纳税人申请重新检测计算机问题。自接到纳税人重新检测申请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应完成检测,同时做好相关记录存档。

  三、自2009年7月1日起,我市防伪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统一按照每户每年370元收取。对于已经按照每户每年450元收取,且服务期限超过2009年7月1日的用户,经与服务单位协调,各局应要求服务单位按照每户每月7元的标准计算2009年7月后的应退费用总额,并与纳税人协商采用延长服务期限、核减下一年度技术维护费和及时退还等其中一种返还方式。

  四、各局应加强对防伪税控技术服务单位收费的监督工作。除发改价格[2006]1341号京发改[2009]1392号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外,未经本市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服务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防伪税控系统技术服务的其它费用。

  五、[条款废止]各局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9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5]123号)文件,认真贯彻落实《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统一领导,加强部门间协调与配合,切实做好对服务单位各环节工作的监督管理,进一步维护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09年8月17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