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进口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发[2012]67号 2012-08-07 税屋提示——依据浙政办发[2023]70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23年12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关于“稳增长、调结构、促平衡”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15号)精神,加快转变外贸发展方式,进一步发挥进口在促进贸易平衡、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保障资源能源供应、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扩大进口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主线,贯彻落实省第十三次党代会精神,围绕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服务于“资源小省、制造大省”的经济特点,贡献于“产业转型、经济跨越”的关键时期,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在保持出口稳定增长的同时,更加重视进口,扩大资源能源商品、先进技术和关键装备、高质量安全消费品的进口,加快外贸转型升级,促进贸易平衡,推动浙江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进口与出口并重,促进贸易平衡;坚持进口与扩大内需衔接,促进扩大消费;坚持进口与产业发展结合,提高我省经济国际竞争力;坚持进口和“走出去”联动,进一步拓宽进口渠道;坚持市场机制和政策引导互补,加大进口支持力度;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紧密结合,积极构建进口贸易在全省的合理布局。 (三)目标任务。配合“四大国家战略举措”,搭建一批进口平台;完善进口市场体系,培育一批进口龙头企业和进口商品分销企业;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开展境外资源的合作开发利用。通过各方努力,进口贸易便利化程度明显提高,进口市场布局更趋合理。全省形成东部有宁波—舟山国际枢纽港,中西部有义乌全球小商品集散中心,各地有一批进口平台、进口骨干企业和进口分销渠道,点面线结合的全省进口布局。争取“十二五”时期,进口增幅高于出口增幅,进口在外贸中的比重明显提高;进口在促进全省经济转型升级、提升人民群众消费水平等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我省进口在全国的影响力、占全国的比重进一步提高,为全国对外贸易平衡作出应有贡献。 二、进一步完善进口市场体系 (四)培育各类进口主体。建立重点进口企业联系制度,加强大中型进口企业的培育,形成若干个面向全国市场的大型、综合性进口企业集团。在中小企业中选择一批业务能力强、经营商品符合我省产业发展需求和促进人民群众生活消费水平提高的骨干企业,集中力量进行培育,形成一批专业化进出口队伍。 (五)促进进口市场多元化。配合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战略,优化进口国家和地区结构。拓展从发达国家进口技术和商品范围,注重从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进口。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和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等安排,扩大从港澳台地区进口。鼓励企业充分利用我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自贸区关税减让协定,推动进口市场的多元化发展。 (六)促进进口和国内流通的衔接。鼓励我省大中型流通企业与境外供应商、省内进口商建立业务合作联系,减少中间环节。支持有实力的外贸企业整合进口相关环节,打造“国际采购—进口—自营销售”一体化平台。鼓励企业代理经营国外品牌消费品,发展自营销售平台。根据市场需求,在杭州、宁波、义乌等城市规划建设若干进口商品交易中心,打造成为全国有影响力的进口商品交易市场,提升进口组织化程度和交易市场集聚化水平。对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商品,进入国内市场流通后,省内其他单位不再检验、检测。 三、大力拓展进口渠道 (七)扩大一般贸易进口。认真落实国家加强进口的政策措施,抓住部分商品进口关税调整的机遇,扩大我省急需的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重要资源能源性产品、新型环保装备等进口;鼓励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加快技术改造,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积极探索机械设备、船舶等大型进口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加快发展与现代产业相配套的生产性服务进口,有序扩大高端生活性服务进口;适度扩大消费品进口。 (八)巩固加工贸易进口。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加强自主创新、提高科技含量和培育自主品牌,推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大力推动本土企业进入加工贸易产业链和供应链,充分运用国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做大做强,巩固加工贸易国际市场份额;加快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体系建设,拓展内销渠道;控制高能耗、高污染、低附加值加工贸易发展。 (九)积极利用境外资源能源。完善境外投资产业和国别、地区导向政策,进一步加大境外资源能源合作开发力度,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多种形式到具备条件的国家和地区开展资源能源合作开发,缓解我省资源能源短缺的矛盾。着力构建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互利共赢共同发展的合作开发机制,建立我省稳定的重要资源能源境外补给基地,实现资源能源全球配置。加强跨部门的沟通协调,着力解决民营企业开展境外投资的重大问题。 四、积极培育进口平台 (十)充分发挥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作用。鼓励企业用足用好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的特殊优惠政策,以保税仓储的方式进口战略性、资源型物资,降低企业运营成本。引导企业在保税区域场所设立采购中心、分拨中心和配送中心,提高物流效率,降低物流成本,扩大工业原材料和生活消费品进口。大力支持杭州、宁波、嘉兴、舟山、义乌、温州等地加快建设保税区域、场所、进口基地。 (十一)推进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建设。抓住我省实施海洋经济发展示范区、舟山群岛新区等国家战略举措的机遇,充分发挥我省港口优势,增强进口商品集散交易功能,建立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宁波大宗商品交易所和舟山大宗商品交易中心的大宗商品进口资质。 (十二)支持专业市场拓展进口功能。因地制宜,依托我省发达的专业市场,大力培育进口交易平台。支持专业特色明显、市场交易规模大的专业市场拓展进口贸易功能。以推进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点为契机,大力推进义乌国际商贸城进口商品馆建设,把义乌市建设为我省乃至全国的进口消费品集散中心。 (十三)积极培育进口商品展会。探索举办进口商品展会,打造优质共享的进口商品展会交易平台。扩大进口商品展销规模,探索与国外知名展览机构合作举办进口展会。借助义博会、消博会、纺博会等展会平台,邀请国外参展商参展,组织我省采购商参加展会。组织企业积极参加广交会、华交会、跨国采购大会以及境外的各类展会,为我省采购商与境外生产商牵线搭桥,拓宽进口渠道。有针对性地组织企业赴境外开展商品采购活动。 五、加大财政和金融政策支持力度 (十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重点支持企业扩大进口省内紧缺资源能源、重要装备、先进技术;支持企业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对重点进口平台、重点进口企业、进口分销体系、进口信用保险、进口促进及公共服务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企业开发利用境外资源能源,支持回运资源性产品。 (十五)完善进口风险保障制度。鼓励商业保险公司推出支持进口的保险产品和服务,降低企业进口风险。充分发挥中信保浙江分公司的信息资源,为企业做好进口国别、进口产品及行业、国外供应商等相关信息的服务支持工作。积极推进“进口预付款信用保险”和“国内贸易信用保险(进口保理)”两项进口信用保险产品的试点,对先进技术设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原材料的进口提供风险保障。加快发展国内贸易信用保险,对大中型流通企业进口货物的国内销售提供风险保障。 (十六)加大进口金融支持和创新力度。积极试点进口信贷流动资金贷款、进口信贷固定资产贷款、资源类商品进口信贷、技术装备类商品进口信贷、进口信贷型租赁贷款、进口卖方信贷业务等创新业务产品,切实加大进口信贷投入。支持中资企业借外债带动进口,解决中资企业进口融资难题。支持我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区域集优”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拓宽融资渠道,补充流动资金,增强进口实力。支持辖内法人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增强信贷投放能力,扩大对省内外贸型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 (十七)加强外汇市场培育与创新。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外汇远期、掉期、人民币对外汇期权等避险工具推广力度。积极推进大小银行合作开办远期结售汇业务,积极引导企业利用境内期货市场、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利用境外期货市场进行套期保值操作,以规避价格风险。深入开展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加强对企业的政策宣传和帮扶工作。不断简化汇兑手续,完善进口信用保险、担保等配套措施,多管齐下消除进口企业融资、担保、抵押瓶颈。 (十八)推动跨境人民币进口结算业务。通过多种形式,进一步加大跨境人民币结算政策宣传和推广,推动引导外贸企业在进口中使用人民币结算,享受政策便利。鼓励和推动金融机构积极稳妥开展跨境人民币金融产品创新,使用人民币进口开证等适合企业进口的金融产品。推动金融机构稳妥开展进口代付等跨境人民币贸易融资业务,充分利用境外人民币满足企业合理资金需求。 六、提高进口贸易便利化水平 (十九)提高企业通关效率。进一步推进分类通关改革,优化“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探索无纸化通关改革,扩大税费网上支付试点范围,提升进口货物通关效率。继续深化“5+2”预约通关、上门查验、担保验放、预归类、预审价、原产地预确定等服务,帮助企业快速、准确报关,提高通关效率。加大AA类、A类企业培育力度,为其提供门到门服务、优先办理货物申报和验放手续等通关便利措施。落实重大减免税项目前伸服务机制,提供设备预归类、免税政策咨询等各项服务,扶持企业技术改造和升级,支持省重大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海关和检验检疫的进口通关协作机制。 (二十)优化加工贸易管理模式。引导加工贸易向产业链高端延伸、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大力推行加工贸易联网监管,加大“加贸通”、E账册联网监管系统的推广应用力度,实现简化手续、科学监管。促进加工贸易货物内销便利化,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月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培育自主内销渠道。 (二十一)完善进口产品检验监管。积极探索进口产品分类管理,按产品风险和收货人分级情况实施差别化检验监管,以抽查检验替代批批检验,对优强企业、低风险产品的进口,简化程序,采取便捷高效的检验监管模式,提高进口检验把关效率。建立和推行免办CCC(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企业信用管理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免办进口企业实施诚信企业管理,享受一次申请,一次审批,一张证明,一年使用的优惠政策。充分运用长三角检验检疫区域合作机制,与上海、江苏等建立进口CCC目录外产品确认信息共享、结果互相采信等合作关系,为入境通关提供便利。 (二十二)优化检验检疫服务。主动服务重大项目的发展,对重点引进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制定专门监管方案,为项目设备进口提供最大程度的便利。积极支持大型经贸活动,对于活动需要进口产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给予便捷通关措施。推行“5+2”、“24小时预约申报”的全天候、无障碍工作模式,提供急事急办、特事特办服务,努力实现单证“快”放行、物流“零”滞留的工作目标。 七、加强进口组织领导 (二十三)完善进口公共服务。完善电子口岸信息平台建设,为企业提供商务、通关、检验检疫、物流等方面的综合信息服务。完善商务百事通外贸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在网站增辟进口专栏,加强信息发布、政策介绍、信息查询、贸易障碍投诉、产业损害预警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服务。简化先进设备进口免税申请程序。加强与大专院校合作,加快进口贸易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清理进口环节不合理收费和不合理限制与措施,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降低进口环节交易成本。进一步完善进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监管体系。 (二十四)发挥行业中介组织作用。充分发挥贸易促进机构在扩大进口中的作用。鼓励进出口商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加强行业指导和自律,根据需要开展进口政策、培训和商务咨询等服务。推动我省中介组织加强同大宗商品出口国相关组织和企业的联系和沟通。加强对重点进口企业和行业的指导,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加大进口促进力度。与境外商协会交流合作,搭建商务信息交流和服务平台。 (二十五)强化进口组织实施。建立省进口工作协调机制,省政府将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就进口促进、进口便利化和进口形势等方面进行协商沟通。各地要参照省的做法,建立健全相应工作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认真落实支持政策,形成合力,支持进口。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树立进出并举的外贸工作思路,实施促进贸易平衡的政策体系,积极扩大进口,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新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12年8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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