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辽国税一[1996]62号 1996-04-12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含大连):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1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糠麸、油渣(饼)、酒糟、糖渣、豆粕的征税问题,仍按辽国税发[1994]22号、辽国税一[1995]53号文件执行。 二、对1996年继续免税的货物和1996年恢复征税的货物,其对应的期初存货已政税款,相应转入存货成本,不再作为进项予以抵扣。 不得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而应转入存货成本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可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转成本税额=企业1994年期初存货已征税款金额×不得抵扣期安装存货 已征税款的货物1994年销售收入/1994年全部应税货物销售收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六年四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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