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11-06
摘要: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区、市)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黑龙江省纳税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5号        2022-11-06


  为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继续加大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推广使用力度。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决定进一步扩大黑龙江省纳税人可接收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的开票方范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2年11月7日起,黑龙江省纳税人可接收四川省试点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包括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带有“普通发票”字样的全电发票、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折叠票)。

  二、根据推广进度和试点工作安排,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试点地区范围将分批扩至全国,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区、市)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黑龙江省纳税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开具的发票。

  三、全电发票试点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3号)的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2年11月7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

2022年11月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的解读

  为落实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要求,全面推进税收征管数字化升级和智能化改造,为此,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工作的公告》(以下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进一步开展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受票试点的背景是什么?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的部署安排,前期国家税务总局在内蒙古自治区、上海市、广东省(不含深圳市)3个地区开展了全电发票试点工作,并本着稳妥有序的原则,将受票方范围逐步扩大至全国。为进一步推进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以下简称全电发票)试点工作,经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四川省纳入全电发票开票试点地区范围,全国其他省市将根据试点工作安排逐步纳入开票试点范围。

  二、黑龙江省纳税人何时可以开始接收其他省市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根据全电发票推广工作安排,具体扩围时间以开票试点省级税务机关公告为准。黑龙江省纳税人可接收新增开票试点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的发票。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