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地税字[2006]135号 2006-4-20 税屋提示——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5年10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的减免税管理,体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不断提高税务部门的服务意识,确保各项税收政策的及时落实和准确执行,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的杠杆作用,并不断提高税务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的水平,保证税收政策执行的公开性和公正性,同时在工作中进一步分清职责,不断提高办事效率,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现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申报审批程序明确如下: 一、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应遵循的原则 (一)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 (二)坚持两人以上(含两人)参加具体审核,在出具意见时要进行集体研究; (三)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二、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减免税审批权限 (一)在国家规定需要履行减免税审批程序的减免税项目中,凡由区局直属征收局负责征管企业的减免税项目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的减免税项目由区局负责审批;其他的减免税项目由盟市级地方税务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减免税审批权限。 凡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减免税项目,须先报经区局审核。 (二)为了体现减免税审批工作中要进行集体研究的原则,对于能够明确减免税金额的项目,报由区局负责审批的,凡减免税金额在500万以下的,要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减免税金额(包括概算金额)在500万元(包括500万元)以上的,要提交局务会审议决定。 由盟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项目,凡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要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以上数额的确定标准,各盟市也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三) 财产损失的审批工作比照减免税审批权限执行。 三、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减免税审核工作程序 (一)由主管部门对企业或下级部门按照规定上报的减免税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审核结束后要提出书面审核报告。在对企业的减免税申请开展审核工作时,要按照有关减免税政策要求提供的资料进行逐项审核,凡涉及需要对企业收入情况进行核实的审批事项,要以企业的财务帐簿、记帐凭证、会计报表等资料为依据进行逐一审核,并将审核过程及审核结果记入《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审核、减免项目实地审核情况表》(附后),该表要作为申请材料一并上报。 (二)按照审批权限的规定,由主管部门将书面审核报告及有关材料提交局长办公会或局务会进行审议决定。在填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审核、减免项目审批情况表》(附后)时,要注明参会人员、审核情况及审核意见。 (三)根据最终的审议决定意见,由主管部门起草批复文件或通知申请部门不予批复的理由,对不予批复的申请也要下发正式文件通知。 (四)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区局进行审核后向总局上报请示文件。对于不予上报的申请,由区局告知申请部门不予上报的理由。 对财产损失审核的工作程序比照减免税审核权限执行。 四、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减免税审核工作时限要求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内地税发[2005]60号)的要求,对有减免税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完成审批工作的时限做出如下规定:县、区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必须在20个工作日做出审批决定;地市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对于由上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申请,各级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以正式文件报上一级税务机关。 五、其他 1、在申请资料中,除财务报表外,其他资料一律使用A4纸。 2、本通知下发后,有与以前规定不符的,一律照此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四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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