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局关于来华任职的外籍人员在任、离职的当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外字[1988]298号 1988-11-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近接河北等省市税务局来函,对我局1988年9月16日(88)国税外字第245号《关于对临时来华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批复》(已抄送你局)的第四条提出一些问题,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上述批复第四条所说“在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的外籍人员,其入、离境月份也会有不足一个月的情况,仍应按新的计算方法计算纳税”,是指在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的外籍人员因到任和离任入、离境当月在华居住不足一个月。不包括其在任职期间因工作需要而临时离、入境的情况。 二、在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的外籍人员,因到任和离任入、离境当月在华居住不足一个月,如果其当月是从中国境内雇主--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的在华机构取得的是按受雇天数发的日工资,或者其工资、薪金是从中国境外雇主取得的,应按照上述批复中所说的新的计算方法计算纳税;如果是从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在华机构取得的是全月工资薪金,应不再进行换算,即就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额计算纳税。 三、外商在华承包工程作业派其雇员或其他人员来华从事劳务,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局 1988年11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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