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外字[1988]298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来华任职的外籍人员在任、离职的当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88-11-14
摘要:上述批复第四条所说“在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的外籍人员,其入、离境月份也会有不足一个月的情况,仍应按新的计算方法计算纳税”,是指在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的外籍人员因到任和离任入、离境当月在华居住不足一个月。

国家税务局关于来华任职的外籍人员在任、离职的当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外字[1988]298号      1988-11-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成都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近接河北等省市税务局来函,对我局1988年9月16日(88)国税外字第245号《关于对临时来华人员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批复》(已抄送你局)的第四条提出一些问题,现统一明确如下:

  一、上述批复第四条所说“在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的外籍人员,其入、离境月份也会有不足一个月的情况,仍应按新的计算方法计算纳税”,是指在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的外籍人员因到任和离任入、离境当月在华居住不足一个月。不包括其在任职期间因工作需要而临时离、入境的情况。

  二、在外商投资企业中任职的外籍人员,因到任和离任入、离境当月在华居住不足一个月,如果其当月是从中国境内雇主--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的在华机构取得的是按受雇天数发的日工资,或者其工资、薪金是从中国境外雇主取得的,应按照上述批复中所说的新的计算方法计算纳税;如果是从中国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在华机构取得的是全月工资薪金,应不再进行换算,即就其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额计算纳税。

  三、外商在华承包工程作业派其雇员或其他人员来华从事劳务,可以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局

1988年11月14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