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我们公司的固定电话费和员工报销的电话费发票的单位名称都是个人,而非公司名称?能否入帐?另外,我公司固定资产没有汽车,有时候用其他单位的,给人家加的油是否能入帐? 就企业所得税处理来说,由于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非常注重发票这个形式问题,国税发[2008]80号文件明确强调,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因此在所得税处理上,上述通讯费都应该按照工资进行税前扣除管理。由于国税函[2009]3号文件没有将通讯费补贴列入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务处理,我们不建议企业将通讯费纳入福利管理。不过这样的处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企业经济活动的实质,最好的办法也是进行比例划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在2008年初一份文件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比例划分的要求,不幸该文件中道夭折,至今尚未出台。 就个人所得税而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级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不难看出,类似业务在会计核算、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管理上差异显著,建议你公司统筹考虑,合理规划。 后记:2009年2月16日晚,中税网马总通知我写一份材料,由于家里电脑坏了,没有办法只能到网吧来写.结果打开邮件还没有看到马总发来的材料,就顺便看了一下博客.看见了中国税务报大名鼎鼎的财税写手刘晓伟老师的留言,很感谢刘老师能够光临发表意见,不过也还想和刘老师继续探讨一下: [刘老师的意见]王兄实话实说,这个问题的解答不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发给职工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费用标准,由省级国税局、地税局协商确定。《河南省国家税务局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豫国税发[2003]185号)规定: 王骏的探讨:我在回答这个问题时采取的态度是尽量回避旧企业所得税法下的有关文件,对于03年45号文我的理解是已经作废,不宜作为税收执法和咨询解答的依据,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先生2008年4月25日在总局网站的在线访谈和总局国税函09年55号部署08年汇算清缴工作时也表达了类似的意思.即使按照45号文,超标的通讯费也存在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直接以工资薪金名义发放,争取全额扣除的可能.当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在2008年初一份文件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比例划分的要求,不幸该文件中道夭折,至今尚未出台”这种表达确实不是专业咨询语言,不过这确实是在两部门立法缺位条件下发出的无奈叹息,其中蕴涵的比例划分的道理我还是十分赞成的.很希望和刘老师以及各位财税朋友继续探讨.三人行必有我师,希望在和诸位朋友的交流中获得进步与收获.最后,还是希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尽快发文件明确类似问题的处理,定纷止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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