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困难性减免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发[2006]185号 2006-07-27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23年8月1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青海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正文“地方税务机关” 修改为“税务机关”。
[条款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的规定我省企业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向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困难性减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逐级上报困难性减免税报告,经省局调查审核,报省政府定期减征或免征困难企业房产税。 税屋提示——“地方税务机关” 修改为“税务机关”
2006年07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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