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编码中心条形码制作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一[1997]574号 1997-12-16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编码中心条形码制作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606号)转发给你们,有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应严格按市局京国税[1997]095《通知》转发财政部和总局财税字[1997]22号和33号《通知》的规定以及市局补充规定办理。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