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9]171号 1999-09-20 税屋提示——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3号 税务部门现行有效、失效、废止规章目录,自2010年11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财税[2008]17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政策的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国税函[2002]1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自2002年3月11日起,本法规第三章第六条第五款“外经贸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内容,现修定为“外经贸部及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最近,国务院决定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增值税。为此,总局制定了《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9年9月20日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使用国产设备,明确职责和操作程序,依法规范运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按规定负责国产设备的登记、退税、监管、核销工作。 第二章 享受退税的范围和条件 第三条 享受国产设备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已投入的资本金必须达到企业投资各方已到位资本金的25%(含)以上。 第四条 享受退税的设备范围:是指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以及《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投资项目,在国内采购的设备。 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购货合同中列名的随设备购进的部分塑料件、橡胶件、陶瓷件及石化项目用的管材等,也可以退税。 对列入国务院《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国内采购的设备,不能享受退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第五条 享受退税的设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必须是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的实物投资和无形资产投资; (二)必须是在税务机关核定退税投资总额内且在1999年9月1日以后购进的国产设备; 国产设备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生产的设备。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核定退税投资总额=投资各方的货币投资总额-已购免税进口设备总值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六条 凡符合退税范围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履行每份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第一次购买国产设备前,应持《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登记手册》(格式附后,以下简称“登记手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并附以下资料,到其主管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购进国产设备的登记备案手续: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三)出口退税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合同章程协议复印件; (五)[条款修订][外经贸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税屋提示——第三章第六条第五款“外经贸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修改为“外经贸部及其授权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批准书复印件”。
(七)投资方实物投资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复印件; (九)验资报告。 第七条 主管退税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的申请后,根据企业申请情况,如实填写登记手册,并加盖公章后交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建立台账,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拟购进国产设备名称、数量、金额等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并输入计算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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