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京国税发[2001]217号 2001-08-28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7]212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8月6日起本法规市局补充意见部分条款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6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条款废止]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1)在1999年12月31日持有《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以及虽已实行企业化管理,但仍在县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单位编制户头的单位;(2)在2000年1月1日后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的单位;(3)须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工商登记证书的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申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县级以上编制管理部门保留事业单位编制户头的证明文件,改制为企业的工商登记,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的相关证明文件,经主管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方可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的,自2000年1月1日开始,从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的年度起计算减免税日期。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不在同一年度内的,按从优原则计算减免税日期。 二、[条款废止]勘察设计单位改制为股份制企业的,在申请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时,要向主管国税局提供原勘察设计单位在股份制企业中所占的股权比例证明,并据此计算减免税额。 三、[条款废止]对已实行移交的有关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及时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手续及其有关涉税事项。 四、[条款废止]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对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勘察设计单位要按照本《通知》和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7]130号)的规定进行管理。 五、[条款废止]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要填制“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情况表”并于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上报市局所得税处。 附件:[条款废止] 1.勘察设计单位改制情况表(略) 2.国办发[2000]71号文件附列北京企业名单(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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