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发[2002]50号 2002-03-09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和部分废止或失效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文件要求,将外资房地产企业纳入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范围。 各地要按照国税发[2001]142号文件要求,把以前采用预征办法而没有进行各年度汇算清缴的外资房地产企业,从2001年度起纳入到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一并安排汇算。 二、外资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已经列入省局今年的检查重点,要求各地高度重视,按照省局的统一部署,搞好对外资房地产行业企业所得税专项检查(方案另行制定)。 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各地要注意收集以下资料和信息,为今后探索如何加强外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管理及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奠定基础。 1、当地外资房地产企业经营现状。包括:正常经营的户数、盈亏情况、开发建房采取的形式、销售房屋采取的形式、财务核算的方式等; 2、目前是如何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按预计利润率征税,请说明是如何确定预计利润率的;按其它方法征税的,请阐明方法和依据; 3、当地房地产企业“销售收入”的确定原则; 4、开发成本和期间费用进行归集和分配的方法; 5、房地产企业进行汇算的具体操作程序和办法; 6、加强房地产税收征收管理的好的做法和建议。 三、需要明确的政策问题。 文件中(国税发[2001]142号)第六条 企业发生的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预提费用的比例应不高于企业实现销售收入的10%。具体提取比例可由企业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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