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企[2002]357号 2002-08-08 税屋提示——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在农业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00]10号)名单内的纳税人,应按如下要求确认减免税资格并办理免税手续: (一)纳税人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所列减免税项目如实填写《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免税项目审批表》(附后),报所在区县的地方税务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地方税务局进行审批,并作为对纳税人免税的依据。 (二)纳税人自接到经市地税局审批同意的免税项目审批表后,于15日内到所在区县地税局办理免税有关手续。未经市地税局审批同意其免税资格的不得享受免税。 (三)经营多项业务的纳税人应将免税项目与非免税项目分别核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对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进行合理分摊。分摊的办法须经税务部门批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凡未单独核算的以及擅自改变分摊办法的,一律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市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将会同区县局所得税科在每年9月底前对重点龙头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年检,企业应如实填写《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免税年检表》(附后),并上报区县地方税务局所得税科。在年检过程中发现因重点龙头企业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减免税条件时,税务机关应依法取消其免税资格,同时追回相应年度已免征的税款。 附件: 1、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免税项目审批表 2、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免税年检表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免税项目审批表 年 月 日 审批编号:
填报说明: 1 “所属类别”根据所列的四项内容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打√)。 2、“是否分业核算”是指经营多项业务须分业核算的企业;如为纯种植业、养殖业 、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填“否”。 3、“申请项目”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文件所附项目逐级填列,如为该文之外的项目必须说明。 4、“审批编号”由市地税局负责统一编号。 5、本表一式三份,即:企业、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各执一份。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免税年检表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填报说明: 1 “所属类别”根据所列的四项内容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打√)。 2、“是否分业核算”是指经营多项业务须分业核算的企业;如为纯种植业、养殖业 、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填“否”。 3、“申请项目”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文件所附项目逐级填列,如为该文之外的项目必须说明。 4、“审批编号” 填写《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免税项目审批表》所列编号。 5、“年检年度”指被检年度。 6、本表一式三份,即:企业、区县地税局、市地税局各执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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