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黔国税函[2004]138号 2004-05-21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以下补充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分类代码为12位阿拉伯数字。从左至右排列:第一位1为国家税务局,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地、市级),省局为00。第6、7、8位按总局规定代码。第9、10、11位为明细类别发票代码,第12位为各地自编码。如:15201041201代表贵州省贵阳市国家税务局2004年工业货物销售发票。 二、发票号码的编制规则 普通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第1位为发票印制批次代码,第2 — 8位为发票顺序号码。 企业冠名发票,由各地按照行业统一编制发票顺序号码。如遵义市供电局电力销售发票第一次印刷5万份发票,号码为10000001 — 10050000,遵义县供电局电力销售发票第一次印刷3万份发票,号码应为10050001 — 10080000,依此类推。 三、普通发票明细类别代码
四、印制位置和规格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印制位置及规格严格按总局规定执行 五、统一代码和发票号码的执行时间 我省统一分类代码、发票启用时间为2004年10月1日,旧分类代码、发票号码截止使用时间为2004年12月31日。 各地自文到之日起,抓紧清理库存发票,对准备印制的发票(含企业冠名发票),按新的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规则编制代码和号码。并及时通知发票承印厂家,增添8位数号码打印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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