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08]154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青海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7-21
摘要:对跨省分支机构中的三级及三级以下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其的监督和管理。要为其办理税务登记管理的相关手续,要加强对其申请的各项财产损失的税前扣除等事项的审核管理。不对其进行所得税税种鉴定和所得税纳税申报工作。

  总机构每月或季度向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的情况,在通知各分支机构的同时,应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与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及时将总机构相关信息传递给各相关的税务部门。

  (四)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应依照法律、法规及其有关规定进行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各分支机构不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由总机构根据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和当年应补缴的所得税款,25%由总机构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75%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由各分支机构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企业当年多缴的所得税款,25%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退库,75%在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之间进行分摊,并由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办理退库。

  (五)对原分别由国、地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征收管理的纳税人,暂仍维持目前实际。

  七、各级税务部门要对跨地区包括省内跨州、地、市的总分机构情况进行调查摸底,并将总分机构的企业名录在每年年底前分别上报省国、地税局。各级国、地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合作,认真核实“三因素”,加强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之间的信息沟通,切实做好汇总纳税企业的监管工作。

  八、企业总分机构在同一州、地、市内跨县(区、市)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州、地、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依照相关文件的规定精神,联合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九、各地在具体贯彻落实本通知和《暂行办法》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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