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京财预[2008]2953号 2008-12-31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金库北京各代理支库: 现将《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将我市与区(县)因提高消费税税额增加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划转中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 按照当日入库“成品油消费税”金额的1.8%,将市级国库增值税收入划入中央国库;按照当日入库“成品油消费税”金额的1.8%,将所在区(县)国库增值税收入划入中央国库。划转使用“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增值税划出”(101010152)科目。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 按照当日入库“成品油消费税”金额的1.035%,将市级国库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划入中央国库;按照当日入库“成品油消费税”金额的5.865%,将所在区(县)国库城市维护建设税收入划入中央国库。划转使用“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城市维护建设税划出”(1010922)科目。 三、教育费附加收入 按照不日入库“成品油消费税”金额的1.5%,将市级国库教育费附加收入划入中央国库;按照当日入库“成品油消费税”金额的1.5%,将所在区(县)国库教育费附加收入划入中央国库。划转使用“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教育费附加收入划出”(103020302)科目。 四、上述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划转手续由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国库部门具体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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