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发[2009]11号 2009-02-27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拟修改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3.依据冀地税函[2009]109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自2009年6月15日起,本法规与冀地税函[2009]109号有抵触的,一律按冀地税函[2009]109号规定执行。
为简化管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服务纳税人,现就《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7号)补充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对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200万元、抵免应纳税额的专用设备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优惠政策管理事项,在市局备案。 二、对财产损失在1000万元、坏账损失200万元以上的申请,由市局审批。 三、省政府确定的22个扩权县(市)局比照市级地税机关的管理权限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省局已受理的财产(坏账)损失申请,仍由省局审批。 各市局要将本市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办法报省局备案。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所得税管理处)反映。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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