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发[2020]10号 高青县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高青县税务局 高青县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有关税务问题处置的会议纪要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0-03-16
摘要:税务部门对破产企业采取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的,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税务部门解除保全并中止执行,税务部门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保全并中止执行,并将尚未扣划至国库的破产企业财产交付给管理人。

高青县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高青县税务局 高青县破产管理人协会关于企业破产程序中有关税务问题处置的会议纪要

高法发[2020]10号           2020-03-16

  为深入推进高青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规范企业破产处置涉税问题处理,提高破产处置工作效率,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助推经济高质量发展,建立健全司法税务协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高青县人民法院、国家税务总局高青县税务局、高青县破产管理人协会就破产涉税问题进行了研讨并达成以下共识。现纪要如下:

  一、破产程序启动前的历史欠税处理

  1. [破产通知]法院裁定破产案件受理之日起二十五日内,法院或法院授权管理人应当书面通知税务部门向管理人申报税收债权。

  2. [债权申报]税务部门应当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后,在人民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税收债权应按照税款本金(含附加费)、滞纳金、罚款等进行分类,计算截止期限至破产受理之日。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以及已经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等其他非税收入也由税务部门一并申报。

  3. [债权审查]管理人应当对税务部门提交的税收债权申报材料进行登记造册,经审查无误后,应当将税款本金部分确定为税收债权,将滞纳金部分确定为普通债权,将罚款部分确定为劣后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因特别调整产生的利息不属于破产债权。管理人对申报的税收债权进行审查时,发现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应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处理。

  4. [异议处理]管理人对税务部门申报的税收债权有异议的,或者管理人通过审计机构审计发现的税务部门申报的税款与审计结论不一致时,应当及时向税务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税务部门应当对管理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变更并重新申报;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向管理人提供异议部分税收债权的计算方式和征收依据。管理人和税务部门对税收债权申报无法达成一致的,管理人应当报告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组织管理人、税务部门进行协调,听取各方意见。经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税务部门可以自收到管理人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法院提起债权确认之诉。

  5. [税收强制措施处理]税务部门对破产企业采取保全及强制执行措施的,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税务部门解除保全并中止执行,税务部门收到通知后,应当立即解除保全并中止执行,并将尚未扣划至国库的破产企业财产交付给管理人。

  二、破产过程中的新生税务处理

  6. [管理人义务]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管理人应当以破产企业名义办理纳税申报等涉税事宜。但破产企业因重整或和解自行继续营业及管理人未接管相关财务资料、财产的除外。

  7. [清算期间企业所得税处理]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后,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税务部门,进入企业所得税清算期。管理人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

  8. [清算期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处理]管理人对破产受理后的破产企业应当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具有申报的义务。管理人可依据原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7号的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核准。

  9. [破产财产处置税款处理]因处置破产财产而产生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及附加税费等应当由破产企业承担的税费,属于破产费用范畴,管理人具有申报并缴纳的义务,由债务人的财产随时清偿。应由破产企业承担的上述税费,税务部门并不限制双方约定行为,但是纳税主体不变,管理人通过拍卖等协议方式约定买受人承担的,应由买受人承担。

  10. [协助财产过户]破产财产变现后并交纳了变现过程产生的税费需要办理过户手续的,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出具完税证明,不得以破产企业尚存历史欠税、滞纳金、罚款为由予以拒绝。

  11. [非正常户解除]破产企业在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前被税务部门认定为非正常户,无法进行纳税申报、影响企业破产财产处置的,管理人应当向税务部门申请解除纳税人非正常户状态,并提交法院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以及破产企业的税务登记证件、印章。税务部门在收到管理人提交的申请书以及相关材料后,对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予以处理。因此产生的罚款及应补缴的税款,由税务部门向管理人进行补充债权申报。补充申报完成后,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户状态。

  12. [发票使用]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因履行合同、处置债务人资产或者继续营业确需使用发票的,管理人可以破产企业的名义向税务部门申领发票,税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配合,并辅导管理人按规定开具发票。

  13. [管理人责任]破产期间,管理人因履职不当造成破产企业未履行纳税申报和缴纳义务的,税务机关有权责令管理人限期整改。管理人拒不改正的,由税务机关依法处理,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经核实后作为减分因素纳入管理人履职评价。

  三、破产程序终结后的税务处置

  14. [税款核销]对于无法清偿的欠缴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税务部门依据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逐级报告省级税务部门确认核销,及时出具清税书。

  15. [税务注销]破产程序终结后,管理人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企业核销登记前,应当持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部门办理税务注销手续,税务部门应当在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核销后及时办理。

  16. [追加分配]破产程序终结后,有新的财产追加分配税款债权或滞纳金时,管理人应当配合税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税务登记用于税款入库事项。

高青县人民法院

国家税务总局高青县税务局

高青县破产管理人协会

2020年3月16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