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财建[2010]44号 2010-03-05 税屋提示——依据财政部令第83号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自2016年8月18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发挥家电以旧换新的政策效用,鼓励企业回收旧家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在试点省市范围内招标确定的家电以旧换新单纯回收企业,不分品种和运距,运费补贴标准在原有补贴标准基础上每台提高10元,具体分品种补贴标准详见附件。 二、家电以旧换新单纯回收企业是指主营业务为再生资源的回收、分拣、简单加工,不参与家电销售或拆解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 三、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对2009年6月1日以来消费者交售的以旧换新旧家电完成回收, 予以运费补贴。 四、其他相关事项仍按《家电以旧换新实施办法》(财建[2009]298号)和《家电以旧换新运费补贴办法》(财建[2009]498号)有关规定执行。 税 屋附件:家电以旧换新单纯回收企业运费补贴标准表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商务部、环境保护部,福建省财政厅、湖南省财政厅。 财政部 2010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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